問: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5號)規定,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證券經紀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傭金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構成,對展業成本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目前實際情況,證券經紀人展業成本的比例暫定為每次收入額的40%.三、證券經紀人以一個月內取得的傭金收入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減去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再減去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展業成本,余額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應按上述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