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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期結匯的投資收益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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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遠期結匯的投資收益是否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遠期結售匯業務是客戶發生下列外匯收支:1.貿易項下的收支; 2.非貿易項下的收支; 3.償還銀行自身的境內外匯貸款; 4.償還經國家外匯管理局登記的境外借款; 5.經外匯局批準的其他外匯收支。與銀行簽訂遠期結售匯協議,約定未來結匯或售匯的外匯幣種、金額、期限及匯率,到期時按照該協議訂明的幣種、金額、匯率辦理的結售匯業務。其到期時按照協議訂明的幣種、金額、匯率辦理的結售匯損益屬于匯兌損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7)》第二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07)》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遠期結匯取得的收益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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