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出《關于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68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自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對專門經營農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此項政策的出臺,將有助于減輕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的經營負擔,支持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 通知規定,享受免稅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指經工商登記注冊,供買賣雙方從事農產品及其初加工品現貨批發或零售交易的場所。經營的農產品包括糧油、肉禽蛋、蔬菜、干鮮果品、水產品、調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產品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部門確定的其他可食用的農產品。各地已按《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財稅地字[1987]3號)第三條、《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國稅地字[1989]140號)第五條規定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給予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可繼續按原免稅政策執行。符合免稅條件的企業需持相關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有關專家從四個方面解讀了通知的相應內容: 第一,符合規定條件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不管是自有還是承租的房產和土地,都可以享受免稅政策。 第二,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一般還兼營服裝百貨、日用品等其他產品,通知規定只對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中用于農產品經營的房產、土地免稅,對用于經營其他產品的房產、土地不予免稅。 第三,考慮到農產品范圍較廣,且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為地方稅,通知授權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財稅部門確定其他可食用的農產品的范圍。 第四,1987年和1989年,原財政部稅務總局和原國家稅務局先后發文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其稅務局確定集貿市場(農貿市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免稅。有的地方據此對集貿市場一律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的地方則沒有免稅。為保持免稅政策延續性,通知規定各地此前已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免稅的,可繼續按原免稅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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