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放寬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665 |
|
繼服務外包企業營業稅優惠范圍于今年7月擴大之后,部分示范城市的服務外包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進一步放寬。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改委聯合下發財稅[2010]65號《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大連、深圳等21個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實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風險提示 根據通知規定,優惠政策包括兩個方面: 第一,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通知明確,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必須同時符合6項條件:一是從事通知附件《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二是企業的注冊地及生產經營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轄區、縣、縣級市等全部行政區劃)內;三是企業具有法人資格,近兩年在進出口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稅收管理、外匯管理、海關管理等方面無違法行為;四是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五是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六是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 通知同時對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和管理進行了明確。根據通知規定,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部門會同本級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所轄示范城市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向所在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門提出申請,由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門會同本級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聯合評審并發文認定。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持相關認定文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宜。 據了解,此次5部門聯合下發的通知,是對2009年出臺的《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3號)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進行完善。與原政策相比,此次下發的通知盡管在優惠政策內容方面沒有變化,但放寬了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條件,將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占本企業總收入70%的比例降低到50%,同時取消了企業需獲得國際資質認證的要求,簡化申報核準程序,從而加快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此次下發通知同時明確,《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3號)自2010年7月1日起廢止。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