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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分后稅”存盲點PE/VC稅法待完善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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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分后稅”存盲點PE/VC稅法待完善 日前,德勤中國華東區負責稅務及商務咨詢的主管合伙人蔣穎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目前在針對PE/VC的稅法中,有很多不明確的地方有待完善。同時,她還向記者透露,關于并購重組交易的稅務法規也已經在制定中,近期可能就會出臺。 她表示,目前VC在法律上有相對比較完整的準入渠道,外資可以介入與法人或自然人合作,而前提是只能投資沒有上市的高新技術企業。對于VC/PE來說,合伙制是他們的主要公司體制,但是現在外資PE的合伙制還沒有健全的法律基礎?! ∷榻B道,在此前的稅法中,合伙制的創投企業實行“先分后稅”的原則,確認了合伙企業在所得稅法方面的“管道”作用。然而,從被投資企業分回到合伙企業的是股息,當股息從合伙企業再分配給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時,是視作股息收入還是經營性收入呢? “又比如,合伙人中有些是只出錢而不管投資的所謂有限合伙人,有些是出了錢而且在管理合伙公司的所謂普通合伙人,那么這些人的所得是否應該有所區別?普通合伙人(自然人)獲得提成費是股息還是個人的勞動報酬或工資所得?” 另外,如果合伙企業轉讓了被投資企業,那么從合伙企業分回的股權轉讓所得是資本利得還是經營所得呢?如果合伙企業有外資合伙人,這就更難以判斷了,因為從國內現行稅制來看,如果視作股息收入,則國外資本的稅率是10%,如果是經營性收入,則稅率是25%,兩者之間的稅率相差高達15%,這使得外國資本投資時必須分擔更高的稅率風險。她指出,關于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相關法律規定遲遲未能出臺,所以如果涉及外國合伙人在中國合伙企業的所得稅處理,可能也需要進一步的稅法法規進行明確?! 〕硕惙▎栴}外,蔣穎還向記者談到了創業板的推出對VC/PE的影響。她認為創業板的推出將為VC/PE提供良好的退出途徑,而且目前推出創業板的時機也已經比較成熟。由于目前IPO困難,因此VC/PE想要從中小企業退出,只能尋求海外上市,但是從國際環境和絕大多數中小企業的現狀來看,這都并不現實。“推出創業板的重點在于IPO的審核以及相關監管需要完善,這樣才能建立起良性的融資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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