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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企業應如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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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是一家新設立的拍賣企業。公司在辦理拍賣個人各種財產業務中,會涉及客戶不能提供合法、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請問,我公司應如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個人取得拍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8號)規定:自2007年5月1日起,納稅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按轉讓收入額的3%征收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拍賣品為經文物部門認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轉讓收入額的2%征收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財產原值憑證內容填寫不規范,或者一份財產原值憑證包括多件拍賣品且無法確認每件拍賣品一一對應的原值的,不得將其作為扣除財產原值的計算依據,應視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并按上述規定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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