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省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通知
財稅法[2011]2040號 2011.11.22
各市、縣(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
為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按照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5號)規定,并報經省政府同意,現對我省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進行調整,請遵照執行。
一、增值稅起征點調整為: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
二、營業稅起征點調整為: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500元。
本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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