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來料加工出口專用發票開具金額如何確定?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51 |
|
問:我公司是皮革制造企業,現在開展來料加工復出口業務。依來料加工業務實際情況,我公司是按加工數量收取加工費,與來料方提供的料件貨值和產成品銷售貨值無關。在開具出口發票時,是應在出口專用發票上直接開立我公司實際應收加工費金額,還是用出口貨值減去來料料件總值所得的金額為加工費金額?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31號)第二十條規定,出口企業以“來料加工”貿易方式免稅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后,憑海關核簽的來料加工進口貨物報關單和來料加工登記手冊向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來料加工免稅證明”,持此證明向主管其征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貨物及其工繳費的增值稅、消費稅。貨物出口后,出口企業應憑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報關單和海關已核銷的來料加工登記手冊、收匯憑證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核銷手續。逾期未核銷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將會同海關和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及時予以補稅和處罰。 根據上述規定,從事來料加工、來件裝配業務的企業,憑《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向主管其征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貨物及其工繳費的增值稅、消費稅。 因此,加工企業向出口企業收取加工費,必須向出口企業開具工業加工修理修配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填開發票時,應注明所加工的貨物名稱、數量、加工費金額,并在備注欄中注明暫免稅證明編號。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