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后出臺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4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符合特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際企業所得稅稅負只為10%。
近期出臺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和23號文件,將小型微利企業的上述優惠政策執行時間進一步延長至2016年12月31日;同時擴大了優惠的范圍: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無論是采取查帳征收還是核定征收的企業符合規定的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待遇;第三,在此期間,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第四,政策將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備案程序由原來的事先備案改為事后備案。
(三)小微企業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的統計口徑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規定: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企業應按上述口徑對照是否可以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二、預繳申報和年度申報怎么操作
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按照規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2014年度預繳申報具體操作
1、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的查帳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以下規定執行:?
(1)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方式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享受的減免稅額為實際利潤額的15%.具體計算公式:減免所得稅額=實際利潤額×15%;
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超過1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以及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享受減免的所得稅額為實際利潤額的5%.具體計算公式:減免所得稅額=實際利潤額×5%;
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0萬元(含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超過30萬元的,不得享受優惠減免。
(2)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本年度預繳時享受減免的所得稅額為本月(季)應納稅所得額的15%。具體計算公式:減免所得稅額=本月(季)應納稅所得額×15%;
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享受減免的所得稅額為本月(季)應納稅所得額的5%.具體計算公式:減免所得稅額=本月(季)應納稅所得額×5%。
2、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處理方法同按實際利潤額預繳的小型微利企業。
3、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
未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可以在以后季(月)度應預繳的稅款中抵減。
(二)2013年度匯算清繳申報
小型微利企業符合享受優惠政策條件,但預繳時未享受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計算享受;如果預繳時享受了優惠政策,但年度匯算清繳時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1、優惠備案程序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采取事后備案的方式申請享受稅收優惠,在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資料:《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事項備案表》(一式三份,可從本網站表單下載欄目下載)、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報的《資產負債表》、企業職工名冊、接受派遣工人數及簽訂的勞務派遣合同、說明本企業所從事行業,聲明不屬于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9號)、《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等文件中的限制類和淘汰類項目。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
2、年度申報表的填寫規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9號)第一條的規定,企業在辦理2013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納稅人如果符合“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條件的,其所得與15%計算的乘積,填入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4行“(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欄;年應納稅所得額高于6萬元且小于等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與5%的乘積填入年報附表5第34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欄。無論上述何種情況,所得稅年度申報表主表在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時的法定稅率均為25%。
相關政策——
小微企業匯算清繳九項稅收優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提示
《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財稅[2014]34號對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的影響 <廈門國稅> 中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總結 <江蘇地稅>
總局觀點——
小微企業稅收概念包括三個標準 總局在線解讀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小微企業流轉稅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