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國稅函[2014]149號 2014-6-16各市、縣(區)國家稅務局、財政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電信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2014年第26號),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我省電信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6月1日起,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江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移動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簡稱江西電信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以下簡稱江西聯通公司)、中國鐵通集團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簡稱江西鐵通公司)及分支機構實行匯總繳納增值稅。
二、江西移動公司、江西電信公司、江西聯通公司各市、縣(區)分公司,以及江西鐵通公司各設區市分公司,按應稅銷售額和預收款的2%,按月就地預繳增值稅。
三、江西移動公司、江西電信公司、江西聯通公司、江西鐵通公司按季匯總本級和分支機構銷售貨物、提供電信業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的銷售額,按規定計算銷項稅額,扣除匯總可抵扣進項稅額和分支機構預繳稅額后,按季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四、江西移動公司、江西電信公司、江西聯通公司、江西鐵通公司及分支機構的稅收征管具體規定,由江西省國家稅務局另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