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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06]111號 關于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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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 [全文廢止] 財稅[2006]111號 2006-07-27 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文件,本法規自2007.7.1日失效。 遼寧、上海、浙江、湖北、廣東、重慶、陜西省(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進一步完善稅收政策,更好地促進殘疾人就業,經國務院批準,決定選擇部分省市進行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優惠政策試點。現將試點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納入試點的地區和企業范圍 (一) 納入此次試點的地區為遼寧省、上海市、浙江省、湖北省、廣東省、重慶市、陜西省。 (二) 享受政策的福利企業范圍由現行的民政部門、街道和鄉鎮政府舉辦的國有、集體所有制福利企業擴大到由社會各種投資主題設立的各類所有制內資企業。 二、 試點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 增值稅、營業稅 1. 實行由稅務機關按企業實際安置實際安置殘疾人員的人數限額減征增值稅或營業稅的辦法。每位殘疾人員每年可減征的增值稅或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試點省市稅務機關根據同級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2. 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為生產銷售應征增值稅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工業企業。但企業生產銷售消費稅應征稅貨物、外購后直接銷售的貨物、委托外單位加工的貨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企業代出口的貨物以及從事商品批發、零售的企業不適用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為從事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范圍內(廣告業除外)業務的企業。提供廣告務及不屬于“服務業”稅目的其他營業稅應稅勞務的,不適用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應當將上述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業務和其他業務分別核算,不能準確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3. 兼營增值稅和營業稅業務的企業,可自行選擇減征增值稅或者營業稅,選定后一年內不得變更。 4. 企業同時符合本同志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條件和其他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條件的,只能選擇其中的一項政策執行。 (二)企業所得稅,采取成本加計扣除的辦法,按企業支付給殘疾職工實際工資的2倍在稅前扣除。 三、企業的認定條件 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員占企業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必須達到25%以上。企業在職職工是指在企業簽定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職工。 (二)企業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員簽定一年以上勞動合同。 (三)企業依法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四)企業通過銀行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員支付不低于所在縣(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上述殘疾人員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盲、聾、啞、肢體殘疾和智力殘疾人員。 四、具體事實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員制定。 五、試點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試點期間原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在試點地區停止執行。原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是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福利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35號)規定的福利企業水手優惠政策。 六、試點地區的各級財稅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本通知的各項要求,即使與民政等部門溝通情況。在試點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上報財政部(稅務司)和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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