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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折舊費稅前扣除政策匯總 |
發布時間:2017/1/5 來源: 閱讀次數:32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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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固定資產折舊費作為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一項重要的扣除項目,現行稅收法規是如何規定的?解稅寶小編總結固定資產折舊相關稅收法規,以饗讀者。
固定資產折舊費扣除政策
項目及內容
文件名稱及文件號
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3)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4)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5)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6)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7)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折舊費扣除一般性規定
1.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 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九條
2.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固定資產 類型 最低折舊年限
房屋、建筑物
20年
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
10年
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5年
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
4年
電子設備
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 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六十條
3.從事開采石油、天然氣等礦產資源的企業,在開始商業性生產前發生的費用和有關固定資產的折耗、折舊方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 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六十一條
固定資產折舊費扣除特殊性規定
(一)加速折舊
1.基本規定:
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
(1)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2)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 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八條
2.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企業:
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自行建造),允許加速折舊。
(1)購置的新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
(2)對其購置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最低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不得改變。
《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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