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社會團體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因此,若社會團體屬于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且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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