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2號)第一條規定,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以房抵債,符合上述規定的,可差額繳納營業稅。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抵債的,免征營業稅。
相應地,個人還需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稅費。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的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
因此,個人以房抵債,屬于轉讓房產取得了經濟利益。個人以房抵債應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以房抵債,與你公司簽訂的抵債協議涉及不動產所有權轉移,該協議雙方應按“產權轉移書據”貼花,稅率萬分之五。
《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債務重組取得的所得不屬于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所得。根據問題所述,若房產價值公允,其重組所得200萬元,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因此,個人以房抵債,其得的房產轉讓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2、你公司接收抵債資產涉及、印花稅、契稅
你公司與個人簽訂的抵債協議,應按“產權轉移書據”貼花,稅率萬分之五。房產過戶后取得的房產證、土地使用證應按“權利、許可證照”貼花,每件五元。
《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因此,你公司為房產產權承受方,應繳納契稅。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四條規定,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后,無法追償的;
根據上述規定,你公司與個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形成的損失200萬元(注:房產價公允)可作為壞賬損失在稅前扣除。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三條規定,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以下簡稱實際資產損失),以及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符合《通知》和本辦法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以下簡稱法定資產損失)。
第四條規定,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你公司發生的債務重組損失屬于實際資產損失,應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六)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九條規定,債務重組損失屬于專項申報方式申報扣除的損失。你公司應提交合同、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等資料向稅務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