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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銷售貨物財稅處理實務 |
發布時間:2013/12/14 來源: 閱讀次數: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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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為涂料生產企業,向B房地產公司銷售涂料。根據雙方合同約定,B公司分三期向A公司支付價款:收到涂料后30天,支付50%的價款,收到涂料后滿1年,支付30%價款,收到涂料后滿2年,支付20%的余款。A公司收到第一期貨款后,涂料所有權歸屬于B公司。A公司銷售該涂料,應如何開具發票、繳稅和進行賬務處理? 稅務處理 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由此可見,A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涂料,在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A公司應在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向B公司開具發票,即A公司應分三期向B公司開具發票。如果A公司先向B公司開具發票的,A公司開具發票的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就A公司而言,其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涂料,需要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與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大體一致。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A公司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涂料,銷售成本也需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按收入比例扣除。 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四條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又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五)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五條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但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協議價款的收取采用遞延方式,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A公司發出涂料時,雖然涂料的成本能夠確認,但涂料的所有權未發生轉移,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其在收到第一筆價款時所有權發生轉移,同時滿足收入確認的其他條件,A公司應在收到首筆價款時確認收入。 A公司直接向終端客戶銷售涂料,商品經銷環節次數減少,減少對分銷等中間環節支出。A公司居于B房地產公司的大集團采購采用分期付款,主要目的在于推銷產品,而不是以融資為目的。因此,A公司以分期收款方式向B房地產公司銷售涂料,應按合同約定價款確認涂料銷售收入。 企業所得稅方面,A公司按合同約定日分期確認收入;在會計方面,A公司應在收到第一筆價款時按合同金額確認銷售收入。A公司會計上確認的應收賬款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一致產生暫時性差異,需確認或轉回遞延所得稅負債。 例如,2013年9月,A公司向B房地產公司發出涂料10萬桶,每桶500元(含稅)、成本價300元/桶。合同約定分三期付款,B公司收到涂料后1個月即2013年10月付款2500萬元,2014年9月付款1500萬元,2015年9月付款1000萬元。2013年10月15日,A公司收到首筆價款。A公司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各年盈利。 會計分錄如下(單位:萬元): 1.2013年9月發出貨物: 借:發出商品3000 貸:庫存商品3000。 2.2013年10月收到貨款: 確認收入: 借:銀行存款2500 應收賬款2500 貸:主營業務收入4273.5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63.25 其他應付款——待轉銷項稅額 363.25。 A公司2013年10月向B公司開具2500萬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3000 貸:發出商品3000。 3.2013年12月31日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 借:所得稅費用625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625。 A公司進行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時,應作納稅調減636.75萬元(2136.75-1500)。 4.2014年9月收到貨款 借:銀行存款1500 貸:應收賬款1500 借:其他應付款——待轉銷項稅額 217.95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17.95。 A公司于2014年9月向B公司開具1500萬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5.2014年12月31日遞延所得稅負債余額為250萬元(1000×25%),需轉回遞延所得稅負債: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375(625-250) 貸:所得稅費用375。 A公司進行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時,應作納稅調增382.05萬元(1500÷1.17-3000×30%) 6.2015年9月收到貨款 借:銀行存款1000 貸:應收賬款1000 借:其他應付款——待轉銷項稅額145.3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45.30。 A公司于2015年9月向B公司開具1000萬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7.2015年9月遞延所得稅負債余額為零,轉回遞延所得稅負債: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250 貸:所得稅費用250。 A公司進行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時,應作納稅調增254.70萬元(1000÷1.17-300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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