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改革任務。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發言人傅瑩明確表示,全國人大將加快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對于當前社會上廣泛關注的房地產稅、環境保護稅等稅種的立法工作,全國人大正在研究推進中,并將注意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這是中國最高權力機關首次回應稅收法定問題。
所謂稅收法定原則,是指由立法者決定全部稅收問題,如果沒有相應法律作前提,政府則不能強行征稅,公民也沒有納稅的義務。
稅收法定的核心在于“法”,此處的“法”僅指狹義的法律,即由最高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文件,而不包括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有了法律,繳稅的時候,稅種、稅額、繳稅程序都有法可循。
但我國目前的稅制恰恰與這個原則不符。據傅瑩介紹,現在中國有18個稅種,其中只有3個是全國人大立法征收的,分別是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車船稅,其他15個稅種,全是國務院在獲得全國人大授權后,通過制定暫行條例來征收的。
征稅立法權回歸人大,是將權力關進籠子的需要,也是保護公民、企業和機構合法產權的需要,是“法治中國”的必經步驟,也是體現“程序正義”的一個途徑。然而,在很長的時期內,國人對這個概念十分陌生。去年,隨著全國人大代表趙冬苓聯名31位人大代表提出征稅權應收歸全國人大的議案,很多人第一次發現,原來18個稅種中僅3個是由全國人大審議立法的。
隨著改革的深化,這種由政府機構決定征稅的做法,與“依法行政”的潮流相抵觸。在實踐中,負面結果也很突出,尤其是地方征稅大都依據政府條例,為人為干預留下了空間。如,某項稅率初擬3%,但某領導一拍腦袋就變成5%,隨意性很強;一些地方為了招商引資,競相以“優惠稅率”甚至免稅相比拼,破壞了全國統一市場公平競爭的準則。
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必須盡快制定路線圖和時間表,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收回1985年稅收立法授權,并對現有稅種進行整理,盡快通過立法程序確立為法律,或者進行通盤整合,把目的不明確、作用不大或是有重合的稅種,或者合并或者直接取消;對社會熱議的房地產稅、環境稅等,如果認為確有必要,則一開始就應納入到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立法的渠道。
這在操作上并沒有太大的難度,有的人士提出在本屆政府任期內完成,就可以考慮。
需要強調的是,重新通過立法確定稅收,并不意味著對已經行之多年的現有稅種進行大幅度的刪減或其他變更。除非現有稅種被公認造成國民不堪負擔。當然,在審議過程中,如果多數人都認為現有稅種和稅率確有變更必要的話,那也完全有權力去進行變更。這同樣是稅收法定原則應有之義。重申立法程序,追求的是“程序”本身,強調的是全國人大在未來稅收立法中的主體地位。
同時,為了維護現有稅制的穩定,全國人大在修訂授權的同時,可以將稅法實施細則授權國務院制定,使國務院在稅收立法上保持一定的靈活性,有利于與現狀銜接;其次,規定稅收政策和稅制的重大調整應向全國人大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