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分別核算生產經營費用和個人、家庭費用。對于生產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40%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準予扣除。
第二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分別在不超過該計算基數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第二十七條 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向當地工會組織繳納的工會經費、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在本條第一款規定比例內據實扣除。
上述條款規范了律所個稅計征的具體計算口徑,律師事務所應該根據相關會計制度準確核算各項支出,同時按照規定及時進行納稅申報,提高律所稅務合規性水平。
三、嚴防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行政及刑事風險
律所稅務風險管理存在幾個“雷區”,其中尤其應該防范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引發的行政及刑事風險。根據《刑法》的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華稅律師曾接到多次咨詢,了解到一些律所購買“發票”抵扣成本,這種做法在“營改增”后,必須徹底杜絕,否則律所負責人將面臨嚴重的刑事責任。
四、最大化利用各項稅收政策降低稅負
相比較于一般的公司而言,律師業是輕資產的服務行業,業務類型簡單,收支構成較為單一,因此稅務籌劃的空間也相對較小。律所進行稅務籌劃,主要是要充分利用現有的稅收政策,使得各項支出能夠充分的扣除。比如,按照新的《辦法》,律師本人向當地工會組織繳納的工會經費、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分別在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再比如,律所可以將個人與律所的混用的固定資產入賬,以計算扣除折舊等;此外,律所發放工薪律師工資和年終獎中,可以充分利用個稅的臨界點效應,降低員工實際稅負,同時達到激勵員工的目的,正所謂“寧可少發千元,不要多發一元”,等等。
最大化利用稅收政策的前提是充分了解中央及地方的稅收政策,因此,律所應該組織財務工作人員加強對稅收政策的研究學習。
五、與稅務機關建立良好的溝通關系
稅收征納過程中,由于律所與稅務機關雙方在立場和對稅法的理解不同,對一些事項的認定以及計征口徑出現不同看法,也實屬正常,通常情況下,正確的溝通是化解異議的最佳選擇,華稅律師也建議,律師應該提高對稅務管理的重視程度,與稅務機關建立良好的信任關系,以提高危機化解的能力。尤其是,《稅收征管法》修改在即,伴隨著預約裁定、稅額確認、稅務爭議和解等制度的修訂及通過,與稅務機關建立良好的溝通關系,對于律所的稅務管理將更加重要。
小結
律師行業在各項稅制改革快速推進的過程中,面臨各種稅務風險和挑戰,華稅律師建議,律所的管理者應該充分的關注這些稅制改革,加強研究,明確律所面臨的主要稅務風險點,在上述五個方面提高稅務風險防范能力,對于北京,上海等一線城市的規模較大的律所而言,則應該從稅務風險管理體制機制等方面進行完善,提高律所運營的稅務規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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