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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財稅[2009]1000號 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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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文號:京財稅[2009]1000號 發文日期:2009.5.27各區縣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一并依照執行。 企業發生符合《通知》規定的特殊性重組條件并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當事各方在該重組業務完成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除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重組合同(協議)、董事會和股東大會通過的相關協議、有關部門的批復文件外,還應報送其他相關資料。其他相關資料須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重組類型界定(按《通知》第一條規定分類); 2.重組完成時間; 3.重組業務中涉及的基本經濟業務,包括資產轉讓、置換,債務清償,職工安置,土地出讓金或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處理和當事人; 4.符合特殊重組條件的說明; 5.重組合理商業目的說明; 6.經濟業務的作價; 7.中介機構的評估文件; 8.有關資產或債務的重組業務發生前后的計稅基礎; 9.有關納稅事項或責任的承繼規定; 10.其他需要向稅務機關說明的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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