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廣東橫琴新區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深圳前海深港現代化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及優惠目錄的通知各市、縣(區)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金融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東橫琴新區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深圳前海深港現代化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及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4]26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企業主營業務屬于《平潭綜合實驗區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優惠目錄》)范圍的,可按照15%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其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應按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申報并進行匯算清繳。
二、企業應于次年4月30日前或年度納稅申報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備案時需報送以下資料:
1.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事項備案表;
2.主營業務符合《優惠目錄》的說明或相關證明文件;
3.符合《優惠目錄》的主營業務收入占比說明資料;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三、企業在平潭綜合實驗區內外分別設有機構的,其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和所得稅繳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稅公[2012]57號)和《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國家稅務局福建省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關于印發〈福建省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預[2012]122號)的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執行。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201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