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A公司主營加油站油品零售業務,在外地設有加油站,屬于A公司的分公司。外地加油站銷售油品后,能否由總公司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增值稅納稅地點為: 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根據上述規定,總分機構應由不同稅務機關管理,使用不同的稅號,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因此,外地加油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由總公司代開。
如果企業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統一開具發票,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申報納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