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為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三)財稅[2013]106號文件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政策第四十一條規定應稅服務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 1.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2.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一條視同提供應稅服務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二、發票開具的管理要求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注意:參照上述第一條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1.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2.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安裝稅控裝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1.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2.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注意:當月未開具發票也要進行零抄報。)
三、納稅申報的管理要求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并根據不同的情況相應報送下列有關證件、資料: 1.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2.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書及憑證; 3.稅控裝置的電子報稅資料; 4.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完稅憑證; 5.境內或者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6.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