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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年底新設立在校園內的食堂,向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免征營業稅?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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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2008年年底新設立在校園內的食堂,向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免征營業稅?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0號)<已廢止>的規定,對設置在校園內的實行社會化管理和獨立核算的食堂,向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向社會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因此該食堂如果符合條件,其向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但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執行。但依據財稅[2009]155號 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從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仍可享受免稅優惠。2009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房產稅、印花稅、營業稅稅款分別在納稅人以后的應納房產稅、印花稅、營業稅稅額中抵減或者予以退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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