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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損企業對外捐贈能否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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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損企業對外捐贈能否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問:新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捐贈的扣除限額是"利潤總額的12%"。請問,年末虧損應怎樣把握這一比例?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是否應對已捐贈的數額進行全額調增?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財政部關于加強企業對外捐贈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3]95號)規定:企業已經發生虧損或者由于對外捐贈將導致虧損或者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除特殊情況以外,一般不能對外捐贈。 企業年度會計利潤為零或虧損時,企業所得稅前可以扣除的公益性捐贈支出限額為零,已捐贈的全額做納稅調增處理。 財企[2003]95號中的特殊情況下不受此限,我們理解是國家對特定事項出專門文件明確稅前可以全額列支的捐贈,如對5.12汶川大地震的捐贈,我們認為是不受上述限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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