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8.31 為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加強稅務工商合作實現(xiàn)股權轉讓信息共享的通知》(國稅發(fā)[2011]126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京政辦函[2012]57號)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現(xiàn)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公司制企業(yè)、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企業(yè)的股東轉讓股權申請變更登記時,轉讓方為自然人的,適用本公告。
二、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后,相關各方應按以下程序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和股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一)負有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的轉讓方或代扣代繳義務的受讓方,應持相關資料到股權變更企業(yè)的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并填報《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
(二)股權變更企業(yè)應持經(jīng)主管地稅機關確認的《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三)股權變更企業(yè)應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nèi),持有關證件到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三、本公告執(zhí)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由市地稅局會同市工商局協(xié)調(diào)解決。
四、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
2.關于《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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