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中有些企業對增值稅留抵稅額等應交稅費借方余額作為負債紅字列報,有些企業作為資產列報。這就涉及到應交稅費借方余額重分類問題。
應交稅費借方余額符合資產性質
對增值稅留抵稅額作為資產列報的規定,最早出現于“營改增”的會計處理規定中,但其基本原則也同樣適用于其他一貫適用增值稅的企業,并可推廣到“應交稅費”科目中其他稅、費的借方余額。企業按照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增值稅等稅費,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及其應用指南的規定,根據其余額性質和流動性,在財務報表中進行列報和披露。對于以下項目,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列報為“其他流動資產”:
(1)企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的相關規定確認的當期所得稅資產;
(2)按照增值稅相關規定應結轉未來期間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3)相關稅收法規明確承認屬于預繳,可在未來納稅義務發生時抵頂相應的應納稅額的預繳稅款;
(4)等待退還或抵頂以后期間應納稅款的多繳稅款。
上述(2)(3)(4)各項中,如有證據表明其未來獲得退還、抵扣或抵頂的時間距離資產負債表日將在一年或者一個正常營業周期(以孰長為準)以上的,則應列報為“其他非流動資產”。
另外,資產負債表是區分資產和負債列報的,即屬于資產的,在資產欄中列報,屬于負債的,在負債欄中列報。應交稅費借方余額,例如,增值稅留抵稅額意味著在日后可以抵扣銷項稅,可以減少企業資源流出,符合資產的定義,因此,其應當作為一項資產列報,不應作為應交稅費紅字列報。
所得稅資產與負債抵銷列報問題
當期所得稅資產和當期所得稅負債抵銷列報的條件,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講解》相關規定,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企業應當將當期所得稅資產及當期所得稅負債以抵銷后的凈額列示。
(1)企業擁有以凈額結算的法定權利;
(2)意圖以凈額結算或取得資產清償債務同時進行。
對于當期所得稅資產及當期所得稅負債以凈額列示是指,當企業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大于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交稅額時,超過部分在資產負債表中應當列示為“其他流動資產”;當企業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小于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交稅額時,差額部分應當作為資產負債表中的“應交稅費”項目列示。
其他稅種的應繳數和多繳數(或預繳數、待抵扣數)的抵銷列報,可比照該原則處理。
如此處理是因為:預繳、多繳或者待抵扣的稅額可以在以后退還或者抵頂以后年度的應納稅額,從而減少今后因履行納稅義務而導致的經濟資源凈流出,所以符合會計準則對資產的定義和確認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