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根據試點方案安排,一般納稅人操作培訓于從11月1日開始,11月底前結束,培訓時間為1-2天。各地要提前制定培訓計劃,做好培訓場地、師資、輔助人員(引導、接待、安裝等)等各項準備工作,安排試點納稅人交替參加培訓。
4.各主管國稅機關在組織試點納稅人參加培訓時,務必告知試點納稅人須按通知的時間派1-2名開票人員參加免費的操作培訓,并安排稅務人員在培訓現場協調。對未按期參加培訓的試點納稅人,各主管國稅機關要安排人員及時督促其在當月參加培訓。
5.試點納稅人自愿選擇使用網上認證系統和遠程抄報稅系統的,兩個系統的操作培訓可一并統籌安排。
6.新納入的稅控納稅人暫不使用網絡開票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7.稅控操作培訓可以和政策宣講、申報表培訓等一并進行。
三、增值稅稅控系統的發行、安裝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要求,稅務端增值稅稅控系統于11月上中旬完成系統測試、升級、與相關系統的聯調等工作(以上工作由省局統一負責)。各主管國稅機關應在增值稅稅控系統升級完成后才可開始對已培訓試點納稅人的稅控專用設備進行發行,服務單位按照與納稅人約定的時間和方式進行安裝。發行和安裝工作應于11月底前完成。
(一)前期準備
1.認定準備
各主管國稅機關應按照省局的進度要求完成對“營改增”試點一般納稅人的認定、增值稅稅控企業檔案信息的維護或補錄、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的票種、票量、限額核定審批、是否需要增加或者更換稅控專用設備等工作。
2.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試點一般納稅人應按照行政許可的要求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最高開票限額申請。為保證試點工作順利平穩,最高開票限額申請不超過十萬元(不含)的,各主管國稅機關可暫時根據納稅人的申請在稅控系統中設置最高開票限額并初始化納稅人的稅控專用設備,但必須在2013年3月1日(不含)前,嚴格按照行政許可的要求,根據對納稅人經營情況、發票開具使用情況實地核查結果,完成對所有試點納稅人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工作;超過十萬元(含十萬元)的,嚴格按照行政許可的要求,根據對納稅人試點前的經營情況、發票開具使用情況的實地核查結果,先審批、后設置并初始化發行。
(二)發行
各主管國稅機關比照防偽稅控系統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可采取分批集中等多種方式發行試點納稅人的稅控專用設備。
1.原公路、內河貨物運輸自開票納稅人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貨運一般納稅人)后,可以使用原有的稅控專用設備重新發行并升級開票軟件,也可以購買新的稅控盤和報稅盤,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注冊發行,原有的稅控盤和傳輸盤由主管地稅機關處置。
2.原使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盤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若有兼營貨運業務需開具貨運專用發票的,可直接使用其原有稅控盤和傳輸盤辦理注冊發行,也可以更換成新的稅控盤和報稅盤,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注冊發行。
3.新納入的增值稅稅控系統試點一般納稅人,需購置新的稅控盤/金稅盤和報稅盤,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注冊發行。
(三)安裝
試點一般納稅人向服務單位領購稅控專用設備,領取安裝光盤等其他相關資料,并和服務單位明確安裝時間、安裝方式。安裝方式有以下3種:
1.納稅人自行安裝稅控專用設備和開票軟件;
2.由技術服務單位技術人員電話輔導納稅人進行安裝;
3.對于上述方式都無法實現的納稅人,由服務單位技術人員上門安裝。
技術服務單位于納稅人培訓結束一周內電話回訪安裝情況。主管國稅機關也應跟蹤納稅人安裝使用情況。
四、購票
試點一般納稅人在領購稅控專用設備并注冊發行后,憑發票領購簿和報稅盤等相關資料和設備,即可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購票手續。
主管國稅機關前臺操作人員在CTAIS系統中進行發票發售后,相關的發票信息會同步到貨運稅控系統,但仍需登錄貨運稅控系統進行購票信息寫盤操作,才算完成整個購票流程。各主管國稅機關在發售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貨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要采取相應措施保證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的準確和一致。
五、開票
1.試點貨運一般納稅人在12月1日前無法開具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只能通過原開票軟件使用原有的稅控盤開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
試點貨運一般納稅人自12月1日零點起不得再開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必須通過新貨運稅控開票軟件開具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
2.試點防偽稅控一般納稅人在12月1日前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從12月1日零點起才可以通過防偽稅控開票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
六、報稅、認證
1.試點一般納稅人,應在每月征期內及時抄報上月開具的銷項數據,否則開票系統將會鎖死,不能開票,也不能領購發票,但是11月份已發行稅控專用設備的試點一般納稅人(包括防偽稅控和貨運稅控試點一般納稅人)在12月征期不需要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零抄報稅手續。納稅人可自愿選擇使用遠程抄報(貨運稅控系統目前暫無遠程抄報稅功能)或到辦稅服務廳報稅。
2.試點一般納稅人,應及時認證收到的用于抵扣的進項發票,超過開票日期180天的發票將無法認證。認證相符的發票才可以抵扣。納稅人可自愿選擇使用網上認證或到辦稅服務廳認證。
3.各主管國稅機關應及時提醒試點貨運一般納稅人在12月征期須到主管地稅機關進行報稅、繳銷發票和注銷稅控盤和傳輸盤等操作。其他試點納稅人在12月征期須到主管地稅機關進行申報納稅、繳銷地稅發票等操作。
七、兩費抵減問題
根據財稅[2012]15號和發改價格[2012]2155號規定,自2011年12月1日(含)起,增值稅納稅人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此次試點貨運稅控納稅人因新增或更換而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允許全額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
自2012年12月1日(含)起,增值稅稅控系統服務單位收取技術維護費時應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再開具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欄填開“防偽稅控(或貨運稅控或機動車稅控)技術維護費”,其他開具等有關要求按照浙國稅發[2012]53號規定執行。
八、技術服務及國稅監管
(一)貨運稅控系統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納稅人端稅控專用設備的銷售、系統培訓、安裝、技術維護服務,由國家信息安全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即總參三部)授權的杭州百旺金賦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組建的服務體系(名單見附件3)承擔。
(二)防偽稅控開票系統納稅人端稅控專用設備的銷售、系統培訓、安裝、技術維護服務,由現行防偽稅控技術服務單位(最新名單見附件4)承擔。
(三)各級國稅機關要按照總局《防偽稅控系統技術服務單位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加強對技術服務單位在“營改增”工作及日常稅務管理工作中的監督管理。對貨運稅控系統的監管,參照防偽稅控系統的監管辦法。
九、職責分工
稅控系統管理工作由貨物和勞務稅管理部門、信息中心、納稅服務管理部門以及技術服務單位共同負責。其中:
(一)由貨物和勞務稅管理部門牽頭,具體負責推行的組織和業務管理工作;
(二)信息中心負責所涉及國稅系統內部稅控系統的技術支持和稅控專用設備的注冊發行或初始化等工作;
(三)納稅服務部門負責做好涉及試點納稅人的發行、發票發售、報稅、認證及一般納稅人認定文書受理、發票核定等具體操作工作。
(四)增值稅稅控技術服務單位負責提供試點納稅人的培訓、安裝、技術支持和維護服務等工作,以及對稅務機關提供技術支持。
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開票系統安裝使用通知書
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安裝使用通知書
浙江省貨運稅控系統技術服務單位名單
浙江省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服務單位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