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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國稅納[2010]5號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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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的通知 滬國稅納[2010]5號 2010-4-12 各區縣稅務局,市稅務二、三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10]11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本市實際,提出以下補充意見,請一并按照執行。 一、納稅人提出的納稅服務投訴主要由市局和分局的信訪部門受理,納稅人也可通過12366(包括分局投訴熱線)、稅務網站(包括分局子網站)等渠道向稅務機關提出納稅服務投訴。對屬于《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屬于納稅服務投訴范圍的投訴,受理部門應在一個半工作日內轉納稅服務部門。 二、納稅服務部門收到納稅服務投訴后,應填寫《納稅服務投訴事項登記表》,并在一個半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符合《辦法》規定的納稅服務投訴,審查受理后告知投訴人,對不予受理的實名投訴,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填寫《納稅服務投訴不予受理通知書》后書面反饋投訴人。 三、納稅服務部門調查、處理納稅服務投訴事項應本著注重調解、化解爭議的原則進行,應對納稅人投訴的具體事項進行調查、核實。調查過程中應分別聽取投訴人、被投訴人的意見,查閱相關文件資料,調取有關證據,必要時可實地核查。調查過程中發生《辦法》二十七條規定情況的,應終止調查。 四、納稅服務部門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對納稅人投訴的事項分別作出如下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實名投訴人: (一)投訴事實成立的,予以支持。納稅服務部門應填寫《納稅服務投訴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被投訴部門限期改正,并視情節輕重給與被投訴人相應的處理;需要書面告知投訴人的,填寫《納稅服務投訴處理結果告知書》送達投訴人。 (二)投訴事實不成立的,不予支持,需要書面告知投訴人的,填寫《納稅服務投訴處理結果告知書》送達投訴人。 五、市局認為分局應當受理投訴而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責令其受理,并填寫《納稅服務投訴責令受理通知書》。納稅人的同一投訴事項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分局的,由市局負責受理;投訴已由分局先行受理的,轉市局處理。市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應由分局受理的納稅服務投訴。 分局納稅服務部門收到不屬于本單位受理權限的投訴,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轉交相關單位處理。 對于納入“納稅人呼聲”處理的納稅服務投訴,按“納稅人呼聲”處理機制辦理。 六、納稅服務投訴應在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稅務機關收到投訴后,未按期審查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或者轉交相關部門處理的,自收到投訴之日起視為受理。納稅服務投訴情況復雜的,經受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七、對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的納稅服務投訴經查實后,視情節輕重,按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轉人事、紀檢監察等部門處理。 八、分局應及時對納稅服務投訴情況進行統計、整理、歸納和分析,每半年向市局(納稅服務處)上報情況報告,上半年情況在7月31日前上報,下半年情況在次年2月15日前上報。為提高納稅服務投訴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市局將定期對投訴及處理情況進行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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