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7.1財政部辦公廳:
近來,我社收到一些地方供銷合作社反映,在供銷合作社所屬企業改制過程中,稅務部門對企業轉讓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所得收入計征營業稅時,與供銷合作社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以下簡稱16號文件)的理解產生分歧。
如,某縣供銷合作社所屬棉麻公司為妥善解決企業改制中的經濟補償資金問題,經縣政府同意,將棉麻公司原有的辦公大樓以及其所有的另一宗國有土地公開掛牌拍賣。經拍賣,上述資產共得1555萬元。由于上述兩宗土地均是劃撥國有土地,棉麻公司依法向縣政府繳納了土地出讓金508.4萬元。但是,在繳納營業稅時,就營業額如何計算問題,縣地稅局和縣供銷合作社出現了不同意見:
縣地稅局認為,應當按公開拍賣轉讓后的全部售價作為計稅依據,即營業額應當為1555萬元。
縣供銷合作社認為,根據16號文件第三條第(二十)項的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營業額應當是1046.6萬元(1555萬元-508.4萬元)。
我社認為,根據16號文件規定,在單位轉讓其受讓的土地使用權時,應當以全部收入減去受讓原價后的余額作為營業額。在上述案例中,向縣政府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應當作為減除項目,不應包括在計征營業稅的營業額中。
我社的理解正確與否,請予函復為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