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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地稅函[2005]37號 關于 關于貫徹執行房產稅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加強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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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市地方稅務局關于 關于貫徹執行房產稅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加強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 發文字號:烏地稅函[2005]37號 發文日期:2005-01-26 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地方稅務局,各區、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涉外稅收征管局: 現將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加強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地稅發[2004]157號)轉發給你們,同時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納稅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產稅的,應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房屋大修停用申報表、產權證、房屋大修合同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二、各區、縣地方稅務局法規科、管理所應建立大修房屋臺帳并加強跟蹤管理和檢查。 三、房屋大修停用申報表由市局統一印制。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加強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地方稅務局,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局、稽查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加強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839號)轉發給你們,并作如下補充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納稅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享受免征房產稅的,需報送房屋大修停用申報表。(申報表格式見附件,各地可根據申報表格式自行印制) 二、納稅人需在房屋大修前一個月內報送房屋大修停用申報表。 三、對納稅人已報送相關材料,經檢查發現與申報不實,致使少繳納應繳稅款且屬于有意行為的,按照《征管法》第63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四、對納稅人未報送相關材料,經檢查繳納稅款沒有錯誤,按照《征管法》第62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五、對納稅人未報送相關材料,經檢查少繳納稅款的,按照《征管法》第63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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