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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10]623號 關于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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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623號 2010.12.2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加強對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石油)、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石化)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現就中石油、中石化有關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石油、中石化下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上述子公司下設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由該子公司匯總申報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就地預繳。 二、中石油、中石化下屬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的申報方式及就地預繳比例,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73號)第一條的規定執行。三級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三、中石油、中石化下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發生的需要在稅務機關備案或由稅務機關審批的研發費用、財產損失等事項,由其二級分支機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稅機關按照相關規定的權限予以備案或審批。 四、中石油、中石化實行就地預繳的二級分支機構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符合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抵免企業所得稅條件的,應先用該分支機構就地預繳的稅款進行抵免,不足部分在總部抵免。 五、2009年度中石油、中石化匯總納稅后超繳的所得稅稅款,由北京市國家稅務局核實具體數額后及時辦理退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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