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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附加與地方教育附加可否合并繳納?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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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根據《財政部關于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98號),財政部將統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標準比率為2%,凡未經財政部或國務院批準,擅自多征、減征、緩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將按相關法規處罰。 我公司位于廣東東莞市,當前東莞市教育附加征收率為3%.根據上述文件理解,當地稅務部門是否應調整教育附加征收率為2%?還是理解為,中央教育附加征收率為3%,地方教育附加再增加2%征收率,企業將繳納5%的教育附加? 答:地方教育附加與教育費附加屬于不同的費種。 教育費附加是根據《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國發[1986]50號)條款失效征收的,征收率為2%.而后《國務院關于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國務院令2005年第448號)對其進行了修改,征收率改為3%,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地方教育附加不是全國統一開征的費種,有些地區早已開征,如遼寧省于1999年1月1日起即已開征,征收率為1%,福建省于2002年1月1日起開征,征收率也為1%.《財政部關于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98號)下發后,財政部要求各地統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也統一為2%. 因此,企業將繳納3%的教育費附加,2%的地方教育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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