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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稅二[1996]17號 《內部劃轉貸款關系,轉移借款合同及借據,請不按新簽合同、借據重征印花稅的函》問題的復函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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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稅務局、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市分行《內部劃轉貸款關系,轉移借款合同及借據,請不按新簽合同、借據重征印花稅的函》問題的復函 發文日期: 1996-04-29 發文字號: 地稅二[1996]17號 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市分行: 貴行《內部劃轉貸款關系,轉移借款合同及借據,請不按新簽合同、借據重征印花稅的函》(津工銀技字[1996]第4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1、貴行由于銀行內部變更業務而移交給下設支行的借款、借據,根據天津市稅務局《關于工商銀行內部劃轉貸款轉移借據不再重新貼花的通知》(稅三[1993]31號)的有關規定,對于已繳納印花稅借據的一聯再轉入其他支行或辦事處時,可不再重新貼花。 2、原應繳印花稅憑證未貼印花稅的,應在移交給下設支行或辦事處前按規定補貼印花。 3、貴行技改部原經營的存、貸業務下擺到其他支行或辦事處后,其存、貸業務應納印花稅的憑證,仍應嚴格按照“市稅務局、工商銀行天津市分行聯合簽發的《關于工商銀行對借款合同(借據)代征印花稅和代售印花稅票的問題》(稅三[199 2]1號文)”的有關規定辦理,繼續做好印花稅的代征代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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