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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3號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啟用天津市醫保定點零售藥店通用機打發票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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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啟用天津市醫保定點零售藥店通用機打發票的公告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3號 2011.9.20為加強我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簡稱醫保定點藥店)的發票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普通發票簡并票種統一式樣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稅發[2009]142號)精神,自2011年10月15日起,在全市啟用“天津市醫保定點零售藥店通用機打發票”(以下簡稱“醫保發票”)。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醫保發票”適用于取得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頒發的“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資格證”,與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醫保服務協議、建立醫療保險費用結算關系的醫保定點藥店,在我市范圍內銷售藥品或其他商品收取款項時使用。二、“醫保發票”為平推式機打三聯,第一聯發票聯,印色為棕色;第二聯記賬聯,印色為綠色;第三聯社保報核聯,印色為黑色。發票規格為210mm×139.7mm,發票聯采用45克無碳彩纖防偽紙,發票工本費為0.30元/份。三、醫保定點藥店初次辦理發票票種核定和領購“醫保發票”手續時,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要求提供的資料外,還應提供“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資格證”復印件,并出示醫保服務協議。四、實行匯總納稅的連鎖經營單位所屬分支機構的醫保定點藥店,由總機構統一辦理領購“醫保發票”手續。總機構應建立、健全各分支機構“醫保發票”領、用、存及開票電子數據匯總報送等管理制度。五、醫保定點藥店應按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采集普通發票信息接口規范》的要求,自行開發、選用開票軟件,或修改現有的開票軟件,并將開票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國稅機關備案。六、醫保定點藥店在申報期內要隨同納稅申報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上傳)申報所屬期內已開具的“醫保發票”電子數據。七、對領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醫保定點零售藥店,國稅機關采用查賬征收方式征收稅款,不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特此公告附件:醫保藥店通用機打發票票樣 下載: xls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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