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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業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注意事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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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對非居民企業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管理,規范非居民企業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和備案程序,提高稅收協定執行質量,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等有關規定,省局研究制定了《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非居民企業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操作規程(試行)》,現將非居民企業需要明確的事項歸納如下: 1、非居民企業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凡未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的,不得享受稅收協定待遇。 2、“稅收協定待遇”,是指按照稅收協定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財產收益、常設機構和營業利潤以及其它條款(不包括國際運輸條款)的規定可以享受低稅率優惠或免予征稅優惠的待遇。 3、備案、審批程序,非居民企業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審批申請、備案報告報送到縣(市、區)國稅局,對備案事項由縣(市、區)國稅局審核,審批事項縣(市、區)國稅局受理后審核上報市局,市局審批后由縣(市、區)國稅局將審批結果送達告知企業; 4、非居民企業享受如下稅收協定條款時應提出審批申請: (1)稅收協定股息條款; (2)稅收協定利息條款; (3)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 (4)稅收協定財產收益條款。 5、非居民企業享受如下稅收協定條款時應備案: (1)稅收協定常設機構以及營業利潤條款; (2)除稅收協定獨立個人勞務條款、非獨立個人勞務條款、第(1)及需審批條款以外的其他稅收協定條款。 6、非居民企業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提出審批申請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1)《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申請表》(附件1)三份; (2)《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身份信息報告表(適用于企業)》(附件2)二份; (3)專用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已按要求在《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申請表》第25欄填寫相關內容的,可不提供專用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香港居民公司提供由香港稅務局商業登記署出具的《商業登記核證本》復印件二份); (4)委托代理人辦理審批手續的,應提交非居民企業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5)相關合同或協議復印件二份; (6)非居民企業為“受益所有人”的相關證明材料(如公司投資人、注冊資本、組織結構、經營范圍、資產、經營、人員狀況等)(財產收益條款除外)復印件二份; (7)非居民企業提出享受稅收協定股息條款待遇申請時,還需提供被投資企業相關年度審計報告或財務決算報告復印件以及董事會決議復印件各二份; (8)締約國對方中央銀行、政府擁有的金融機構或其他組織未在稅收協定中列名的,需提供由非居民企業為其居民的締約國(地區)稅務主管當局出具的其屬于政府擁有的銀行或金融機構的證明二份。 (9)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上述資料應裝訂成冊。 7、非居民企業或扣繳義務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備案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1)《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備案報告表》(附件3)三份; (2)專用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已按要求在《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申請表》第25欄填寫相關內容的,可不提供專用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香港居民公司提供由香港稅務局商業登記署出具的《商業登記核證本》復印件二份); (3)委托代理人的,應提供非居民企業出具的委托代理人辦理備案手續的授權委托書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4)相關合同或協議復印件二份; (5)出入境時間證明材料復印件二份; (6)項目已完工的,需提供項目完工證明或驗收證明等證明材料復印件二份; (7)申請為獨立代理人的需提供獨立代理人的營業執照、有關的經營資料以及代理合同復印件各二份; (8)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上述資料應裝訂成冊。 附件1: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申請表 附件2:非居民享受協定待遇身份信息報告表(適用于企業) 附件3: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備案報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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