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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調整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個稅扣除標準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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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以及《深圳市2010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有關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數據,深圳市地稅局于日前下發《廣東省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個人所得稅扣除政策標準的通知》(深地稅發[2011]123號),明確提出,自2011年4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該市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個人所得稅扣除政策標準作出相應調整。 通知明確,稅款所屬期2011年6月(含)前,對個人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的,繼續允許扣除“由單位按月工薪總額13%計算發放,且數額不超過3028元的住房補貼”。單位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發放的住房補貼,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與此相應,個人稅前已扣除住房補貼,在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后,對其單位和個人補繳相應期間的住房公積金,也不得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補扣。 稅款所屬期2011年6月(含)前,對個人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的當月,為平衡納稅人之間的稅負,既可選擇扣除“由單位按月工薪總額13%計算發放,且數額不超過3028元的住房補貼”,也可選擇扣除“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月工資12%的幅度內,數額分別不超過1514元(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204.67元×3倍×12%),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但兩種方法只能選擇一種。超過規定上述比例和標準的住房公積金或住房補貼,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對個人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的次月起:取得由單位發放的住房補貼不再予以扣除;對單位和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稅前扣除的比例和標準,根據財稅[2006]10號文第二條規定執行,即: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12614元(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204.67元×3倍)。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交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自稅款所屬期2011年7月(含)起,對個人取得由單位發放的住房補貼,一律不得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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