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一、公告出臺背景
根據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規定,自2015年1月1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業務涉及報送的相關表格需納入所得稅申報體系。為保證政策銜接和落實,從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和規范統一所得稅征管出發,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內容
公告重點對資產損失申報管理進行了明確,對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包括跨省和省內跨市)資產損失申報扣除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進行了重申,對資產損失資料報送進行了簡化統一,同時明確了公告執行時間及原管理規定廢止。
三、資產損失資料報送
按照公告規定,企業發生資產損失,應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報送《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及《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在此基礎上,區分清單申報、專項申報兩種申報方式分別明確了所需的其他納稅資料,即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還應逐項(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屬于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在申報環節不需報送其他資料,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
四、關于實施時間
實施時間為2015年1月1日,適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申報。
山東省國稅局
2015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