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地稅規字[2013]1號 2013-12-5各局:
根據《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若干稅款征收標準的公告》(蘇地稅規[2013]2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將南京市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預征率公告如下:
一、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預征率
行業 應稅所得率 預征率
工業、交通運輸業、商業 5% 0.3%
建筑業、房地產開發業 7% 0.8%
飲食服務業 7% 0.8%
娛樂業 20% 3.5%
其他行業 10% 1.75%
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的納稅人,其個人所得稅預征率仍按國家稅務總局[2011]第44號公告規定執行。
二、對按預征率預征稅款的個體工商戶,在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應按照《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個體工商業戶核定征收管理的通知》(寧地稅發[2004]121號)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江蘇省南京地方稅務局關于個體工商業戶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寧地稅發[2011]122號)第一條同時廢止。
江蘇省南京地方稅務局 201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