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折舊年限與稅法最低折舊年限不一致、會計與稅法折舊方法不同,固定資產折舊費如何扣除?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爭議很大。29號公告對爭議逐一明確,協調稅會差異,使。 化解“可”與“應”之爭 解決“可”與“應”之爭,是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出臺的《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以下簡稱29號公告)化解的一個爭議點。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以下簡稱15號公告)第八條規定: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并在實際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未超過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規定中的“可”字,引起稅企雙方的不同理解,是“可以”的意思,還是“必須”的意思,理解不同,操作各異,納稅人因此很容易產生稅務風險。 稅務專家張偉告訴記者,部分納稅人認為,國家稅務總局用“可”,而不是“應”字,也就意味著企業具有選擇權。比如,在企業會計折舊年限長于稅法最低折舊年限時,企業既可以選擇按照會計折舊年限計算扣除折舊費,也可以選擇按稅法最低折舊年限計算扣除折舊費,選擇后者可以多扣除折舊費。 企業這樣做,往往是為了調節利潤。固定資產折舊是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因逐漸損耗而轉移到產品成本中的那部分價值。折舊作為企業的一項經營費用或管理費用,其大小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當期損益,進而影響到企業的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折舊費的多少,取決于折舊年限的長短。而采取較低的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的方法,是把“雙刃劍”,要做大利潤,就要多繳稅,要想少繳稅,就要做小利潤,是否有兩全其美的方式呢? 一些公司動了在納稅調整上“做文章”的腦筋。例如:在會計處理上對房屋建筑物按照50年計提折舊,稅務處理上則按20年折舊年限計算扣除,前20年每年進行納稅調減,增加稅后利潤,后30年則進行納稅調增。這種方式企業自認為“一舉兩得”,還不違反稅法規定。
但是,部分稅務機關認為,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是“最低折舊年限”,而非必須采用的年限。既然企業會計上采取了50年計提折舊,就等于稅收處理上也采取了50年計提折舊,不允許企業進行納稅調減。稅企雙方因此產生了爭議,而且是主要的爭議點。 對此,29號公告明確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長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折舊應按會計折舊年限計算扣除”。一個“可”字變為“應”字,爭議就化解了。 福建省地稅局有關人士告訴記者,29號公告還對與上述類似的模糊概念進行了解釋,使得納稅人能更好地執行相關政策。 “兩條腿走路”處理加速折舊 采訪中,記者了解到,對于企業會計上未采取加速折舊法,稅務處理上是否可以按加速折舊法扣除折舊費問題,一直備受上市公司關注,也是稅企一個爭議點。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規定了加速折舊的具體條件與方法,在15號公告頒布以后,普遍的理解是,如果會計上沒有采取加速折舊方式,稅收上也不能采取加速折舊方式。這種理解,讓企業陷入是多要會計利潤還是當前少繳稅的兩難之中,使企業很難下決心去申請加速折舊政策。因為采取加速折舊,扣除的折舊費多,會減少企業的會計利潤,進而影響股價。例如,中國一重在2013年3月4日發布《關于調整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公告》,宣布放棄對機器設備采取加速折舊法,很難說這里面的考量沒有15號公告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看,15號公告導致一些上市公司不敢享受加速折舊的優惠政策,這顯然不符合優惠政策的立法本意。 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干部進修學院財經與會計教研室趙慧芝告訴記者,29號公告規定企業按加速折舊法計算的折舊額可全額在稅前扣除,而不必按15號公告規定看會計上是否已按加速折舊處理。也就是說,加速折舊不受15號公告的限制,實行會計和稅法“兩條腿走路”,企業可以在會計上按照平均年限法計提折舊,保證會計利潤,而稅務處理上用加速折舊,進行納稅調整處理。這樣就能充分保障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的權益。 同樣的,石油、天然氣部分資產的折舊也適用“兩條腿走路”的辦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采油(氣)資源企業費用和有關固定資產折耗攤銷折舊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9號)規定,油氣企業在開始商業性生產之前形成的開發資產,準予按直線法計提折舊扣除,最低折舊年限為8年。按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可以采用產量法或年限平均法對油氣資產計提折耗(折舊)。這種折耗(折舊)方式一般來說具有加速折舊的性質,比產量法計提的折舊要多,如果按照對15號公告的普遍理解,企業就享受不到財稅[2009]49號文件的優惠了。因此29號公告比照加速折舊的處理方式,規定這種情形不受15號公告限制,在計提油氣資產折耗(折舊)時,由于會計與稅法規定計算方法不同導致的折耗(折舊)差異,應按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政策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源于征管基于實踐法理兼顧化解爭議<肖宏偉>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案例解讀<張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