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個人承包或掛靠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一)個人承包(包括整體承包和部分承包)或掛靠經營取得的所得按以下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
1.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承包人或掛靠人取得的所得,作為“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執行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6號)“稅率表二”計征個人所得稅;
2.不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承包人或掛靠人取得的所得,應將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營業額(銷售額)減去應繳企業所得稅稅額后的余額作為“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適用《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核定征收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等有關問題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6號)“征收率表”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出包企業為承包人的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由出包企業向其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被掛靠企業為掛靠人的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由被掛靠企業向其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二、關于受雇于承包人或掛靠人的從業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對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承包經營項目所得,應按會計賬簿記載的金額,依照稅法規定計征的個人所得稅;對不符合查賬征收條件,承包人或掛靠人也無法提供完整、真實、準確的支付憑證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該承包經營項目所屬企業或本地同類企業的相關人員收入水平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關于個人異地從事承包經營活動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納稅人在異地從事承包經營所得,應向項目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關于律師分成收入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標準的問題
律師從其分成收入中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包括交通費、資料費、營業稅金及附加、通訊費及聘請人員等費用)的標準,為當月分成收入的30%。
五、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本公告發布前已經發生納稅義務但未處理的個人所得稅事項,按本公告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