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機動車零售企業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9號)第二條規定,現就我區機動車零售企業使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以下簡稱機動車發票稅控系統)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從事機動車(舊機動車除外)零售業務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使用機動車發票稅控系統。
二、機動車發票稅控系統必須使用稅控盤和報稅盤等專用設備(以下簡稱專用設備)。使用稅控系統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企業(以下簡稱機動車零售企業)應購買稅務總局驗證通過的專用設備,經稅務機關初始發行后安裝使用。
三、機動車零售企業向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機動車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欄統一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向其他企業或個人銷售機動車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79號)規定填寫。
四、機動車零售企業應在每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上月機動銷售統一發票的開具數據。
五、機動車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實行國家統一定價。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增值稅稅控系統有關收費政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2155號)規定,稅控盤零售價格為490元/個,報稅盤零售價格為230元/個;技術維護費330元/戶/套/年,對使用兩套及以上稅控盤系列產品的從第二套起技術維護費減半。
六、機動車零售企業初次購買機動車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每年支付的技術維護費,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可憑購買專用設備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支付技術維護費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
七、廣西區內機動車發票稅控系統技術服務單位為:廣西百旺金賦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廣西南寧市青秀區金湖路61號佳得鑫水晶城D座1501號,電話:0771-5517721),全國技術服務電話:4006112366。機動車零售企業應向技術服務單位購買專用設備和支付技術維護費,并進行技術咨詢。
特此公告。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2013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