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5號 2015-08-03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的通知》(稅總發〔2015〕74號)要求,現將《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辦理流程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號)、《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所得稅涉稅事項辦理流程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2號)、《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廣東省地方稅務系統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號)等三份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廢止三份規范性文件的公告》解讀
為鞏固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成果,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類別的決定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的通知》(稅總發〔2015〕74號)的有關規定,須及時修改涉及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相關規定、表證單書和征管流程。稅收優惠已全部取消審批,原基于非行政許可審批情況下,對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事項進行事前備案管理的《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辦理流程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號)、對所得稅各類除稅收優惠以外的事項進行管理的《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所得稅涉稅事項辦理流程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2號)、對稅收優惠事項進行管理的《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廣東省地方稅務系統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號)等三份規范性文件應予以廢止。
廢止這三份規范性文件,是全面落實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具體舉措,有利于簡政放權,減輕納稅人負擔。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5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