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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股東分配利潤何時代扣代繳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9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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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某公司已經作出向境外股東分配2008年利潤的決定,尚未實際支付。請問該公司應在何時履行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的義務?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第七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業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所得時,應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企業所得稅。本條所稱到期應支付的款項,是指支付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當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應付款項??劾U義務人每次代扣代繳稅款時,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及相關資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內繳入國庫。 因此,上述公司在作出利潤分配決定時就應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內繳入國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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