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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企業繳納環境稅,就等于是買了“排污權”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6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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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評:讓企業繳納環境稅,就等于是買了“排污權” 字體:[大 中 小] 來源:新華報業網 作者:梁江濤 日期:2008-09-14 國家環境保護部副部長潘岳12日透露,環境保護部正聯合其他綜合經濟部門制定有關環境稅收政策,并結合國家節能減排行動提出了“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等建議。 (9月13日中國青年報) 環境稅無疑將成為繼綠色信貸、綠色證券、綠色保險之后的又一“環保新政”,體現了政府部門多管齊下,督促節能減排的監管力度。不過,筆者擔心企業繳了環境稅后可能會進入“三大誤區”。 繳了環境稅,等于買了“排污權”。或許有企業會這樣想,既然繳了環境稅,就買了“排污權”。不僅不能做到減少排污或實現零排放,而且變本加厲,在排污數量和濃度上大大增加。這就需要將排污量的多少體現在環境稅的具體征收標準上,防止企業繳了稅反而多排污。 繳了環境稅,治污就是政府的事。可能會有企業認為既然繳了環境稅,那么,治理污染就應由政府全額埋單。其實,“環境保護法”早就明確規定了“誰污染,誰治理”的法律原則,即便企業履行了繳納環境稅的法定義務,也不能免除治理污染的責任。環境稅應單列一項“污染排放稅”,稅率直接按排污強度分級,嚴格遏制超量、超標排放,對拒不治污者,應加重處罰,直至關停。 繳了環境稅,監管就會因此而放松。如果因為開征環境稅,環保部門就認為對排污企業又多了一道“保險”,可以松一口氣,懈怠日常監管,那么,排污企業就會萌生僥幸心理,非法排污,危害環境。因此,開征環境稅后,應取消原有的排污費,讓環保部門全身心的投入監管之中。一方面與稅務部門密切配合,及時提供相關技術數據,公平稅負,另一方面加大現場監管頻率和執法力度,遏制污染于未然之時,為節能減排提供有效保障,確保一方環境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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