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7號 2014-9-22 為切實加強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平穩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規定,現將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開發產品完工后,企業應及時結算其計稅成本并計算此前銷售收入的實際毛利額,同時將其實際毛利額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年度企業本項目與其他項目合并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
在年度納稅申報時,企業須出具對該項開發產品實際毛利額與預計毛利額之間差異調整情況的報告以及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相關資料。
企業發生的期間費用、已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準予當期按規定扣除。
二、各級地稅機關要嚴格按照《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桂地稅發[2010]35號)規定的計稅毛利率,加強對房地產企業銷售未完開發產品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三、本公告自2014年11月1日起執行。《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業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桂地稅發[2010]65號)第二條同時停止執行。
特此公告。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2014年9月22日
政策解讀——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如何預繳企業所得稅?
答: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開發產品完工后,企業應及時結算其計稅成本并計算此前銷售收入的實際毛利額,同時將其實際毛利額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年度企業本項目與其他項目合并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
在年度納稅申報時,企業須出具對該項開發產品實際毛利額與預計毛利額之間差異調整情況的報告以及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相關資料。
二、廣西針對房地產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收入預繳企業所得稅規定的計稅毛利率是多少?
答: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的計稅毛利率,按《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桂地稅發[2010]35號)的規定執行,即:
(一)開發項目位于南寧市所在地城區和郊區的,不得低于20%。
(二)開發項目位于地級市所在地城區及郊區的,不得低于15%。
(三)開發項目位于其他地區的,不得低于10%。
(四)開發項目屬于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5%。
三、企業發生的期間費用、已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能否在當期扣除?
答:企業發生的期間費用、已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準予當期按規定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