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國家稅務局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省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通知
冀財稅[2011]74號 2011.11.30
各設區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令第65號《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現將我省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明確如下:
一、 增值稅起征點 1、銷售貨物、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2萬元;
2、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
二、 營業稅起征點 1、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2萬元;
2、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500元。
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從2011年1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