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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影響會計法稅率不變情況下的會計處理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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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企業核定的全年計稅工資總額為100000元,1997年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為120000元。該企業固定資產折舊采用直線法,本年折舊額為50000元,按照稅法規定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本年折舊額為65000元。該企業1997年利潤表上反映的稅前會計利潤為150000元,所得稅稅率為33%。該企業本期應交所得稅和本期所得稅費用如下(注:下列與上例采用應付稅款法核算的例子相同):(1)稅前會計利潤150000加:永久性差異20000減:時間性差異15000應稅所得 155000所得稅稅率33%本期應交所得稅51150應納稅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15000×33%)4950本期所得稅費用(51150+4950) 56100(2)1997年的會計分錄借:所得稅561000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51150遞延稅款 4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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