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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地稅企所[2010]3號 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企業所得稅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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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企業所得稅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稅企所[2010]3號 2010-03-24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市地稅局直屬局、征收局、第一、第二稽查局: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企業所得稅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39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做如下補充,請一并貫徹執行。一、對外地進津建筑企業未提供《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的納稅人,暫按其開票數額的50%,按照8%應稅所得率,委托天津市施工隊伍管理站代征企業所得稅。二、天津市地稅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稅所〔2008〕16號)第二條第3款,《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的補充通知》(津地稅所〔2008〕21號)第一條、第二條,《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津地稅企所〔2009〕15號)第九條規定停止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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