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某公司北京代表處(以下簡稱“北京辦事處”),系美國總公司為發展中國業務的駐華常設機構。辦事處雇傭的中國籍員工希望公司通過分期支付當月工資收入,以減輕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那么,該種稅務安排是否違反國家及北京市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意見如下: 一、北京辦事處雇傭的中國籍員工系稅法上的納稅義務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列》”)第一條的規定,稅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說的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北京辦事處雇傭的中國籍員工屬于《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一款及《實施條列》第一條規定的個人,對其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北京辦事處應依法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稅目按月據實代扣代繳員工傭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 1、對北京辦事處員工取得的傭金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北京辦事處員工系貴公司雇傭的用以開展中國業務的雇員,對其取得的所得應當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項以及《實施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負擔“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 2、對北京辦事處員工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當按月負擔納稅義務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這里的特定行業是指,采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行業。貴公司不屬于上述行業,北京辦事處的員工“工資、薪金”所得應當按月申報納稅。 3、北京辦事處應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的義務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貴方作為員工傭金的所得的支付方,應當扣繳納稅義務。 4、分期支付員工當月工資以減少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不符合《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 北京辦事處員工以減少納稅義務為目的,要求分期支付其當月的傭金所得的稅務安排,屬于不符合《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及《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是一種逃避納稅義務的稅務安排。此種安排存在被稅務機管機關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的風險。 三、北京辦事處分期支付員工當月傭金所得的法律風險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本案的中的稅務法律風險包括: 1、北京辦事處及員工存在承擔偷稅的行政責任風險。如果北京辦事處聽從員工的建議而分期支付當月支付的傭金的,則屬于《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虛假的納稅申報行為,依法構成偷稅,負有補繳稅款、滯納金和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的行政責任。 2、北京辦事處及員工存在承擔偷稅的刑事責任風險。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北京辦事處是本案的扣繳義務人,如虛假申報則存在承擔逃稅罪刑事責任的法律風險。 綜上所述,對北京辦事處雇傭的中國籍員工取得的傭金所得,應當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據實繳納個人所得稅,北京辦事處作為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采用分期支付傭金的方式達到減少繳納個人所得稅目的的行為屬于《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規定的虛假申報行為,存在承擔偷稅行為而需要承擔補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等行政法律風險;虛假申報達到刑法規定的數額標準時,則須承擔刑事責任。 劉天永,北京市華稅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法學博士,哥倫比亞大學訪問學者,律師、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國家稅務總局黨校客座教授,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客座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