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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地稅調整經濟補償金免征額和公積金計稅標準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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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個人所得稅經濟補償金免征額度和住房公積金計稅標準的公告》(大連市地方稅務局2010年第2號公告),規定將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個人所得稅免征額度為116300元,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采用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為9690元,自2010年8月1日起執行。 主要內容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結合2009年度大連市城鎮在崗職工年人均工資收入水平,現就調整個人所得稅經濟補償金免征額度和住房公積金計稅標準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8月1日起,我市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其個人所得稅免征額度為116300元。 二、自2010年8月1日起,我市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在計算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時,所采用的我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為96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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