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自治區境內跨市縣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分機構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
對納稅人在自治區境內跨市縣(包括跨銀川經濟技術開發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稅務部門的管轄范圍,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除特殊情況外,其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一)統一計算,是指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匯總納稅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
(二)分級管理,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
(三)就地預繳,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四)匯總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后,總機構統一計算匯總納稅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后,多退少補。
為了增強自治區本級財政資金管理,減少征納成本,對寧夏電力公司、神華寧夏煤業集團有限公司所屬跨市縣經營的分支機構和經營場所,暫不實行企業所得稅“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的征收管理辦法。
二、關于跨市縣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攤稅款就地繳納問題。
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分別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級分支機構,是指匯總納稅企業依法設立并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登記證書),且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機構。
下列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三級及以下三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關于跨市縣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的入庫分配比例問題。
區內跨市縣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或分支機構按本辦法計算分配的稅款、申報繳納稽查、審計等部門查補的企業所得稅稅款、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的入庫,仍按照寧財(預)發[2003]39號的規定,依照中央60%、自治區20%、市縣(區)20%的比例入庫。
四、關于跨市縣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
區內跨市縣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采用按季預繳方式,具體預繳要求可依照《匯總納稅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執行。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使用《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表式見附件一)。
五、關于跨市縣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問題。
區內跨市縣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可依照《匯總納稅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執行。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使用《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表式見附件一)。
六、關于未按規定報送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的問題。
因區內跨市縣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或分支機構原因,在申報期內不能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的,可依照《匯總納稅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七、關于跨市縣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分機構分攤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問題。
區內跨市縣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應依照《匯總納稅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確定稅款分攤方法和稅款分攤比例。
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對其主管分支機構計算分攤稅款比例的三個因素、計算的分攤稅款比例和應分攤繳納的所得稅稅款進行查驗核對;對查驗項目有異議的,應于收到《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后30日內向企業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復核建議,并附送相關數據資料。
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必須于收到復核建議后30日內,對分攤稅款的比例進行復核,作出調整或維持原比例的決定,并將復核結果函復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如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對協查結果不滿意,或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拒絕協助核查,可提請自治區國稅局、地稅局所得稅管理部門協調解決。復核期間,分支機構應先按總機構確定的分攤比例申報繳納稅款。
匯總納稅企業未按照規定準確計算分攤稅款,造成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之間同時存在一方(或幾方)多繳另一方(或幾方)少繳稅款的,其總機構或分支機構分攤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低于按《匯總納稅管理辦法》規定計算分攤的數額的,應在下一稅款繳納期內,由總機構將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的稅款差額分攤到總機構或分支機構補繳;其總機構或分支機構就地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高于按《匯總納稅管理辦法》規定計算分攤的數額的,應在下一稅款繳納期內,由總機構將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的稅款差額從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的分攤稅款中扣減。
八、關于對跨市縣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稅收日常管理和監管的問題。
對區內跨市縣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監管,可依照《匯總納稅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九、關于跨市縣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的申報扣除問題。
區內跨市縣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的申報扣除應按照《匯總納稅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實施辦法(試行)》(2012年公告第2號)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十、關于對跨市縣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實施稅務檢查問題。
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匯總納稅企業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管理,可以對企業自行實施稅務檢查,也可以與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聯合實施稅務檢查。
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對查實項目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統一計算查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
總機構應將查補所得稅款(包括滯納金、罰款,下同)的50%按照《匯總納稅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計算的分攤比例,分攤給各分支機構(不包括《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分支機構)繳納,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查補稅款就地辦理繳庫;50%分攤給總機構繳納。
匯總納稅企業繳納查補所得稅款時,總機構應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和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檢查結論,各分支機構也應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和稅務檢查結論。
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配合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對其主管二級分支機構實施稅務檢查,也可以自行對該二級分支機構實施稅務檢查。
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自行對其主管二級分支機構實施稅務檢查,可對查實項目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自行計算查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
計算查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減除允許彌補的匯總納稅企業以前年度虧損;對于需由總機構統一計算的稅前扣除項目,不得由分支機構自行計算調整。
二級分支機構應將查補所得稅款的50%分攤給總機構繳納;50%分攤給該二級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繳庫。
匯總納稅企業繳納查補所得稅款時,總機構應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經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和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檢查結論,二級分支機構也應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和稅務檢查結論。
十一、關于跨市縣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信息交換問題。
跨市縣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分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均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信息管理系統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函[2010]82號)規定,通過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企業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傳送、接收、查詢、統計、分析、監控與本單位相關的匯總納稅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信息。
十二、關于同一市內跨縣(區)經營居民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
居民企業在自治區境內同一市內跨縣(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應當匯總計算并原則上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分支機構不實行就地預繳征管方式。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分配就地預繳的,由各市級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同商定,但必須與本辦法要求一致。
十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本通知由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附件:
1、《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2、《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填報說明